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湘0105民初300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7-30

案件名称

周丽霞与湖南运达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丽霞,湖南运达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105民初3007号原告:周丽霞,女,汉族,1977年8月27日出生,住湖南省澧县。被告:湖南运达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芙蓉路与营盘路交汇西南角运达国际广场。法定代表人:高云安。原告周丽霞诉被告湖南运达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2日立案。原告周丽霞于2017年6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周丽霞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丽霞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0元,因撤诉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周丽霞承担。审 判 员  房淼淼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代理书记员  彭小波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