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122执20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孔凡会、董秀春种植、养殖回收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莒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莒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莒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122执202号申请执行人:孔凡会,男。被执行人:董秀春,男。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孔凡会与被执行人董秀春养殖回收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7年2月23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于2017年3月3日前履行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本院经财产查控信息查明,被执行人均无财产可供执行。现被执行人确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刘志刚审判员 刘永保审判员 宗云剑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张田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