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云0502执恢7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10-19
案件名称
饶发忠与刁付军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保山市隆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保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饶发忠,刁付军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云南省保山市隆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云0502执恢76号申请执行人饶发忠,男,1953年5月18日生,汉族。被执行人刁付军,男,1971年12月10日生,汉族。关于申请执行人饶发忠与被执行人刁付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隆阳区法院作出(2005)隆民初字第158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执行人于2006年7月6日向法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归还申请执行人借款9914元。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履行4800元,因暂不具备执行条件,本院于2009年2月24日终结执行程序。2017年6月11日权利人申请恢复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饶发忠称被执行人刁付军已于2009年病故,现刁付军之子刁文杰自愿代为归还4000元,余款1140元申请人自愿放弃。2017年6月20日刁文杰已代为履行4000元,本案可实体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05)隆民初字第158号民事调解书第一项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杨 宇审判员 连 波审判员 王黎东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杨晓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