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322执10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宁吉祥与孟涛、李婷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郧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郧西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宁吉祥,孟涛,李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郧西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322执101号申请执行人宁吉祥,男,1970年2月1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孟涛,男,1985年6月24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李婷,女,1982年9月8日出生,汉族。本院在执行宁吉祥与孟涛、李婷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孟涛、李婷无财产可供执行,且申请人也提供不出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湖北省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鄂03民终210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能力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申请执行,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少峰审判员 周祥斌审判员 李永兴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查茂辉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