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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1026民初223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9-01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文安县支行与李俊贤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文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文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文安县支行,李俊贤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文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1026民初2232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文安县支行。住所地:廊坊市文安县兴文道***号。负责人:李海涛,系该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房方,河北律清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XXX,河北律清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俊贤,男,1964年1月21日出生,汉族,住文安县。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文安县支行诉被告李俊贤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5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6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且原告的申请并无违反法律之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文安县支行撤回对被告李俊贤的起诉。案件受理费428元,减半收取214元,由被告李俊贤负担(被告李俊贤已将该款给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文安县支行)。审判员 李 燕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史胜男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