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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983执20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陈某某、黄某某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高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某某,黄某某,邓某某,谢某某,幸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高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983执203号申请执行人陈某某,男,汉族,住高安市。被执行人黄某某,女,汉族,住高安市。被执行人邓某某,男,汉族,住高安市。被执行人谢某某,女,汉族,住高安市。被执行人幸某某,男,汉族,住高安市。本院于2017年1月20日立案执行陈某某申请黄某某、邓某某、谢某某、幸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我院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高民一初字第02499号高安市人民法院作出具有执行内容的民事案件生效判决书,被执行人黄某某、邓某某、谢某某、幸某某应支付申请人陈某某案款153860元。本院已执行0.0元,尚有153860元未执行,现因被执行人黄某某、邓某某、谢某某、幸某某暂无履行能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赣0983执203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申请执行人可依本裁定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江西院印)审判长 卢 海审判员 王惠敏审判员 高海洋二0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张 震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