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630执5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7-07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王兴荣与被执行人王天安、左改虫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宜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川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兴荣,王天安,左改虫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宜川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630执58号申请执行人:王兴荣,男,1963年3月5日出生,汉族,陕西省宜川县。被执行人:王天安,男,1957年2月22日出生,汉族,陕西省宜川县。被执行人:左改虫,女,汉族,陕西省宜川县。(系王天安妻子)。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兴荣与被执行人王天安、左改虫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陕西省宜川县人民法院(2016)陕0630民初192号民事判决书和王兴荣于2017年2月1日向本院递交的执行申请,该案于2017年2月1日立案进入执行程序,确定执行标的为47200元及利息。本案在执行过程中,2017年6月27日王兴荣以与被执行人王天安、左改虫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经本院审查,王兴荣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准予其撤回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宜川县人民法院(2017)陕0630执58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古世明执行员 寇 欣执行员 侯 涛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黑艳妮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