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328执2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7-29
案件名称
陕西千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赵瑞旭、陈丁纲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千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千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陕西千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赵瑞旭,陈丁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千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328执28号申请执行人陕西千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千阳农商银行),住所地:千阳县城关镇西大街9号;法定代表人王鸿钢,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英武,千阳农商银行南关路支行行长;委托代理人杨沛稷,千阳农商银行南关路支行行长助理。被执行人赵瑞旭,男,汉族,大学文化程度。被执行人陈丁刚,男,汉族,大学文化程度。委托代理人陈德仓,男,汉族,系陈丁刚之父。陕西千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赵瑞旭、陈丁纲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千阳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9月1日作出的(2016)陕0328民初44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赵瑞旭、陈丁纲逾期未履行该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陕西千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1月2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7年2月10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本院于2017年2月10日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等法律文书,责令被执行人偿还借款本金230000元及应计利息、交付诉讼法2864元、执行费3390元。经本院查询,被执行人的财产不足以清偿该债务,被执行人陈丁刚申请和解,经本院主持,双方当事人达成如下和解协议:一、被执行人陈丁刚于6月2日偿还本金10000元,支付诉讼法2864元;二、被执行人陈丁刚于2017年12月31日前偿还借款本金8万元,2018年6月20日前偿还借款本金7万元,同年12月31日前偿还借款本金7万元;三、本案涉及的利息待被执行人陈丁刚2018年12月偿还最后一笔借款时另行商议;四、被执行人赵瑞旭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双方均同意按协议履行,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陈丁刚已将首次履行的10000元和诉讼费2864元交付法院,申请执行人已领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千阳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陕0328民初442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偿还责任中已履行10000元和诉讼费2864元外剩余案件借款本息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时,可随时持民事判决书和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杨红芳执行员 甄文渊执行员 张维华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张智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