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2732执7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李永靖与被执行人罗品贤、陆义珍健康权纠纷一案裁定书
法院
三都水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都水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永靖,罗品贤,陆义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贵州省三都水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 x B ; 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黔2732执7号之三申请执行人:李永靖,男,汉族,1957年04月15日生,贵州省三都水族自治县。被执行人:罗品贤,男,汉族,1946年05月01日生,贵州省三都水族自治县。被执行人:陆义珍,女,水族,1949年01月08日生,贵州省三都水族自治县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永靖与被执行人罗品贤、陆义珍健康权纠纷一案中,经本院“四查”后,扣划被执行罗品贤银行存款7200.00元(案件款5199.00元,执行费2001.00元)、扣划陆义珍银行存款5700.00元,目前被执行人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也无法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和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6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销对本案的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贵州省三都水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7)黔2732执7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丁爱军审判员 杨再成审判员 蒙玉卿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张希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