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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2732执7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李永靖与被执行人罗品贤、陆义珍健康权纠纷一案裁定书

法院

三都水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都水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永靖,罗品贤,陆义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贵州省三都水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 x B ; 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黔2732执7号之三申请执行人:李永靖,男,汉族,1957年04月15日生,贵州省三都水族自治县。被执行人:罗品贤,男,汉族,1946年05月01日生,贵州省三都水族自治县。被执行人:陆义珍,女,水族,1949年01月08日生,贵州省三都水族自治县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永靖与被执行人罗品贤、陆义珍健康权纠纷一案中,经本院“四查”后,扣划被执行罗品贤银行存款7200.00元(案件款5199.00元,执行费2001.00元)、扣划陆义珍银行存款5700.00元,目前被执行人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也无法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和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6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销对本案的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贵州省三都水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7)黔2732执7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丁爱军审判员  杨再成审判员  蒙玉卿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张希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