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704执恢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李某某与被执行人黑龙江省友好木材综合加工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伊春市友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伊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某某,黑龙江省友好木材综合加工厂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伊春市友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704执恢1号申请执行人李某某,男,1968年7月16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黑龙江省鹤岗市。被执行人黑龙江省友好木材综合加工厂。负责人沈某某,友好木材综合加工厂留守处负责人。申请执行人李某某与被执行人黑龙江省友好木材综合加工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友民初字第170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1月3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限期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始终未履行。经查,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并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伊春市友好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友民初字第170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黄耀辉审判员 :李树文审判员 :姜延辉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张未来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