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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云0181执3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7-12

案件名称

王世鑫申请执行严春福合伙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世鑫,严春福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云南省安宁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云0181执32号申请执行人王世鑫,男,1967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云南省宣威市人,现住云南省安宁市。被执行人严春福,男,汉族,1978年2月7日出生,云南省安宁市人,现住云南省安宁市。关于王世鑫申请执行严春福合伙纠纷一案,依据安宁市人民法院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云0181民初948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人王世鑫于2017年1月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严春福支付执行款526392.00元,案件受理费4558.50元,执行费7710元。该案执行过程中对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户、车辆、房产等财产信息予以查询,均无可供执行财产。因被执行人暂无履行能力,经双方当事人自愿协商达成和解协议,由被执行人严春福于2017年8月31日前向申请执行人王世鑫支付100000.00元,于2018年12月31日前向申请执行人支付剩余的430950.50元,如被执行人未按照协议履行赔偿义务则恢复原判决执行,由第三人杨玉荣承担该和解协议的担保清偿责任。现因该案审限内暂时无法执行完毕,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的,可随时请求人民法院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周 洪审判员 道永升审判员 徐树荣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杨 亮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