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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1民辖终165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7-05

案件名称

吴雪娴与广州市中展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2017民辖终1651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广州市中展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吴雪娴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1民辖终165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广州市中展投资控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魏洁生。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吴雪娴,住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庆波,广东民诚众信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广州市中展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因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驳回其管辖权异议申请的(2016)粤0183民初6742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广州市中展投资控股有限公司上诉称,本案与其他系列案件共56案,涉案人数众多,该系列案的审理结果对其公司开发项目的后续进展以及楼盘其他业主皆有重大影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八条第(二)项的规定,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在本辖区内有重大影响的第一审民事案件。根据上述事实和法律规定,请求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法院将本案移送至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本院经���查认为,本案系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八条第(二)项规定,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在本辖区内有重大影响的第一审民事案件;《全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商事案件标准》规定,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在3亿元以下5000万元以上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以及诉讼标的额在2亿元以下4000万元以上且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本辖区或者涉外、涉港澳台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依据上述法律规定,本案诉讼标的额未达到由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受案标准,也无证据表明本案属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的规定,本案属于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应当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专属管辖,而涉案楼盘地址位于广州市增城区,故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法院对本案依法享有管辖权。综上所述,原审裁定正确,本院予以维持。上诉人上诉的理由不成立,本院予以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梁燕梅代理审判员  陈骏涛代理审判员  徐 满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刘丽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