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424执21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海盐泰基紧固件有限公司、陈关良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海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海盐泰基紧固件有限公司,陈关良,刘李珍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海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424执218号申请执行人:海盐泰基紧固件有限公司。住所地:海盐县秦山街道新联村团结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4247943624914。法定代表人:翁建明,该公司执行董事。被执行人:陈关良,男,1962年2月9日出生,汉族,住海盐县。被执行人:刘李珍,女,1963年5月20日出生,汉族,住海盐县。本院在执行海盐泰基紧固件有限公司与陈关良、刘李珍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受理后即向被执行人发送了执行通知书等执行文书,并对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进行了调查,经查询,被执行人陈关良、刘李珍无银行存款、车辆及房产登记信息,本院拍卖被执行人陈关良所有的登记在海盐县官堂紧固件厂的房产及土地使用权,本案参与分配得款8205元。本院已向被执行人陈关良、刘李珍发出限制高消费令并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案申请执行标的为51056元,执行到位金额为8205元,未执结标的为42851元。现申请执行人海盐泰基紧固件有限公司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并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无异议。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冯 峰人民陪审员 杨国忠人民陪审员 王水明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法官 助理 隋智慧书 记 员 马凤婷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