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180执41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付能全与四川吉隆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简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简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付能全,四川吉隆工程建设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简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180执416号申请执行人付能全,男,1966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简阳市。被执行人四川吉隆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洗面桥街11-43号秀水香居1幢14楼H号。法定代表人张仁才。本院在执行付能全与四川吉隆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案与本案(2017)川0180执415号案合并执行,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房屋登记、车辆登记及工商登记等信息,裁定提取了被执行人四川吉隆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在四川轮胎橡胶(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应收工程款1095120元,但该款暂不能兑现,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案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赖玉文审判员 朱世忠审判员 樊增友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曾良和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