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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128执10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李超申请执行谭春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通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超,谭春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通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128执105号申请执行人李超,男,1986年9月21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通河县。被执行人谭春明,男,1978年3月7日出生,汉族,职员,住通河县。本院于2017年1月13日依据已生效的(2016)黑0128民初1715号民事调解书,受理了李超申请执行谭春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标的:29263元。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李超撤回执行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及《最高人民法院》第108条第2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准许申请人李超撤回执行申请。二、终结本院(2017)黑0128执字第105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立即生效。审判长  赵冬伟审判员  于立春审判员  郎天蓉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王泽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