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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赣0702执161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8-26

案件名称

肖心联与刘思华民间借贷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赣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肖心联,刘思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

全文

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赣0702执1617号申请执行人:肖心联,男,1962年2月4日生,汉族,住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被执行人:刘思华,男,1962年12月25日生,汉族,住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肖心联与被执行人刘思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于2017年4月6日向被执行人刘思华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刘思华履行本院作出的(2016)赣0702民初456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刘思华至今未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16年3月14日以(2016)赣0702民初456号民事裁定书和(2016)赣0702执保字第54号协助执行通知书查封了被执行人刘思华所有的坐落于赣州市章贡区滨江×期(春江花月)××#楼×#商铺(合同编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拍卖被执行人刘思华所有的坐落于赣州市章贡区滨江×期(春江花月)××#楼×#商铺(合同编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XXX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王联春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