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豫09民终142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8-09-21

案件名称

清丰县教育局、王凌安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濮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清丰县教育局,王凌安,贾见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河南省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9民终1424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清丰县教育局。住所地河南省清丰县政通大道与文化路交叉口向北200米路东。法定代表人:田道珍,该局局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应,河南逐鹿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凌安,男,1963年9月27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濮阳市。原审被告:贾见红,男,1968年5月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濮阳县。上诉人清丰县教育局因与被上诉人王凌安、原审被告贾见红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濮阳县人民法院(2017)豫0928民初6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原判决违反法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河南省濮阳县人民法院(2017)豫0928民初67号民事判决;二、发回河南省濮阳县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清丰县教育局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0300元予以退回。审 判 长  李瑞玲审 判 员  刘 伟代理审判员  艾海宏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张娟娟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