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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402执55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7-02

案件名称

顾立与兰文树借款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攀枝花市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攀枝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顾立,兰文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攀枝花市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402执550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顾立,女,1967年8月13日生,汉族,住四川省攀枝花市东区。被执行人:兰文树,男,1970年5月10日生,汉族,住四川省南充市高坪区。本院在本案执行过程中,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进行排查,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后双方达成分期付款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对本院(2017)川0402执550号执行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亓龙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王宾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