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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1022执592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8-11

案件名称

三门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海游信用社、俞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三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三门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海游信用社,俞盛,俞军林,俞高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三门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1022执592号之二申请执行人三门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海游信用社,住所地三门县海游镇光明路115号,组织机构代码:776463352。法定代表人:沈海波。被执行人:俞盛,男,1979年6月3日出生,住浙江省三门县。被执行人:俞军林,女,1980年8月10日出生,住浙江省三门县。被执行人:俞高福,男,1976年9月17日出生,住浙江省三门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三门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海游信用社与被执行人俞盛、俞军林、俞高福(2016)浙1022执592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6年02月25日向俞军林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俞军林自收到通知书之后5日内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俞军林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俞军林存款6400元。本裁定立即执行。审 判 员 蒋明湄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代书记员 章晓东三门县人民法院协助划拨存款通知书(存根)(2016)浙1022执592号之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门县高枧乡支行: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三门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海游信用社与被执行人俞盛、俞军林、俞高福(2016)浙1022执592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俞军林在期限内未予执行,请将该被执行人俞军林(身份证号码:332626198008100024)在你处62×××56账户的存款6400元,划拨至三门县人民法院银行账户。批准人:承办人:叶隽填发人:叶隽2017年06月27日三门县人民法院协助划拨存款通知书(2016)浙1022执592号之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门县高枧乡支行: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三门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海游信用社与被执行人俞盛、俞军林、俞高福(2016)浙1022执592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俞军林在期限内未予执行,请将该被执行人俞军林(身份证号码:332626198008100024)在你处62×××56账户的存款6400元,划拨至三门县人民法院银行账户。开户银行:三门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账户名称:三门县人民法院账号:62×××802017年06月27日联系人:叶隽联系电话:8332****本院地址:浙江省三门县海游镇上洋路70号邮编:317100浙江省三门县人民法院协助划拨存款通知书(回执)(2016)浙1022执592号之二浙江省三门县人民法院:你院(2016)浙1022执592号之二协助划拨通知书收悉。关于俞军林在我行(处)的账户62×××56存款6400元已扣划至三门县人民法院银行账户。未扣划元,原因。银行2017年06月27日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