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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124民初293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0001-01-01

案件名称

蒋某某与贺某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郫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郫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蒋某某,贺某某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成都市郫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24民初2937号原告蒋某某,女,1968年12月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资阳市。委托代理人康平,系四川众旺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李玉华,系北京市惠诚(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被告贺某某,男,1979年1月10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栾川县。原告蒋某某与被告贺某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日立案。原告蒋某某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蒋某某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范华良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刘 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