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08民初823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8-02-27
案件名称
重庆洋世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粟超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洋世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粟超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08民初8235号原告重庆洋世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南岸区南坪东路阳光华庭C2栋,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820316470XN。法定代表人何长君,董事长。被告粟超,男,汉族,住重庆市南岸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洋世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粟超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现原告主张被告已交清所欠费用,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重庆洋世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重庆洋世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重庆洋世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承担。代理审判员 薛 莲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周秀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