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727民初177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汝南县天吉运动器材有限责任公司与汝南县恒欣包装印刷有限公司、张振清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汝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汝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汝南县天吉运动器材有限责任公司,汝南县恒欣包装印刷有限公司,张振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汝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727民初1777号原告:汝南县天吉运动器材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汝南县产业集聚区。注册号:411727000008307。法定代表人:李刚,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昌建,河南小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汝南县恒欣包装印刷有限公司。住所地:汝南县产业集聚区。法定代表人:张磊,经理。被告:张振清,男,1988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住汝南县。原告汝南县天吉运动器材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汝南县恒欣包装印刷有限公司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日立案,原告汝南县天吉运动器材有限责任公司于2017年6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汝南县天吉运动器材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撤诉,系真实意思表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汝南县天吉运动器材有限责任公司撤诉。本案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计400元,由原告汝南县天吉运动器材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审判员 冯 原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石云婷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