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624民初42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9-12
案件名称
胡乐彪与杨计成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阜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乐彪,杨计成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阜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624民初421号之一原告:胡乐彪,男,汉族,1997年9月29日生,住河北省保定市阜平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清山,住河北省保定市阜平县。被告:杨计成(杨记成),男,汉族,1982年10月4日,住河北省保定市阜平县。原告胡乐彪诉被告杨计成(杨记成)、顾平贵追偿权纠纷一案,本案于2017年4月10日立案。2017年6月6日,庭审中原告胡乐彪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清山申请撤回对被告顾平贵的起诉,本院已裁定准予。2017年6月27日,原告胡乐彪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胡乐彪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乐彪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胡乐彪负担。审判员 王新发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石 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