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103执33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五莲支行、日照福来瑞进出口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日照市岚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日照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五莲支行,日照福来瑞进出口有限公司,苏伟,胡英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日照市岚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103执336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五莲支行,住所地:日照市五莲县沿河路38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121X13612700Y。法定代表人:尹一安,行长。被执行人:日照福来瑞进出口有限公司,住所地:日照市东港区连云港路锦华海岸临港商业街105幢1单元104室。法定代表人:苏伟,经理。被执行人:苏伟,男,汉族,居民,住日照市岚山区。被执行人:胡英,女,汉族,居民,住址同上,系苏伟之妻。本院在执行申请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五莲支行与日照福来瑞进出口有限公司、苏伟、胡英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本院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五莲支行亦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肖维军审判员 徐建军审判员 赵 杰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王延晓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