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117执53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诸清头与被执行人诸金银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诸清头,诸金银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117执533号申请执行人:诸清头,男,1950年8月12日生,汉族,住南京市溧水区。被执行人:诸金银,男,1966年5月30日生,汉族,住南京市溧水区。申请执行人诸清头与被执行人诸金银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5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诸清头受偿3570元。现查明被执行人诸金银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6月2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陈蔚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周琼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