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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1024执恢78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8-05-31

案件名称

崔建良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决定书

法院

仙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仙居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崔建良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仙居县人民法院罚 款 决 定 书(2017)浙1024执恢788号被罚款人:崔建良,男,1974年4月20日出生,住仙居县,本院在执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仙居支行与崔建良、崔苏芬、仙居县天立国际公馆置业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未全部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如下:对崔建良罚款100元,限在2017年6月27日前交纳。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决定书后,向浙江省仙居县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执行。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