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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1402执8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7-26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崇左江州支行、黄德宁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崇左市江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崇左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崇左江州支行,黄德宁,黄初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崇左市江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1402执80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崇左江州支行,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崇左市江州区建设路1号。被执行人:黄德宁,男,1969年9月15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崇左市江州区。被执行人:黄初美,女,1974年9月1日出生,壮族,住所地崇左市江州区。本院在执行姚华迪与许艺科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经过“四查两查”查银行、查工商、查房产、查车辆均无财产,经与执行申请人核实本案的执行调查结果,申请人同意本案进入无财产执行专项管理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刘付敏审判员  伍思胜审判员  黄新城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刘宝彪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