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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0103民初1118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7-26

案件名称

韩玉华与韩子阳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玉华,韩子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103民初11184号申请人:韩玉华。被申请人:韩子阳。本院在审理申请人韩玉华与被申请人韩子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人韩玉华于2017年6月2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韩子阳银行存款330000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财产,并向本院提供中国平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安诉讼财产保全保单保函(其他财产仅限于房产、土地、机器设备、汽车、工程机械)作为诉讼保全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韩子阳所有的银行存款330000元或查封同等价值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 判 员 田璐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代 明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