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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1182执39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12-06

案件名称

胡晓慧、钱龙彪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胡晓慧,钱龙彪,扈国庆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六条

全文

湖北省武穴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1182执398号之一申请执行人:胡晓慧,女,1970年6月14日出生,汉族,住武穴市。被执行人:钱龙彪,男,1969年1月23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湖州市。被执行人:扈国庆,男,1962年9月28日出生,汉族,武穴市供电局职工,住武穴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鄂武穴民初字第02436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3月9日立案执行。本案在诉讼过程中,于2016年5月31日扣留被执行人扈国庆在武穴市供电公司22万元收入,现本院依法提取被执行人扈国庆在武穴市供电公司收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提取被执行人扈国庆在武穴市供电公司22万元收入。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彭建忠执行员  查志斌执行员  陆大勇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张建桥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