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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422执60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刘和平、蒋朝晖与袁菊英债务转移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衡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和平,蒋朝晖,袁菊英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衡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0422执607号申请执行人刘和平,男。被执行人蒋朝晖,女。被执行人袁菊英,女。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和平、蒋朝晖与被执行人袁菊英债务转移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一经作出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廖小平审判员  谭子山审判员  杨孝初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伍芳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