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283执恢4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8-02
案件名称
李务生与许久胜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庄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庄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务生,许久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庄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辽0283执恢40号申请执行人:李务生,男。被执行人:许久胜,男。申请执行人李务生与被执行人许久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4月2日作出(2013)庄民初字第1422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2017年1月9日,申请执行人李务生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额:借款180940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1590元、执行费2900元(已交)。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已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其可供执行财产及下落,并表示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在被执行人具备可供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再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何 峰审判员 刘文帅代理审判员高准清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林 凌 屹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