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5281民初918-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8-07-27
案件名称
02深圳市金信联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方武彬范海燕白和印郭小勇许炎标许炎周等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普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普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深圳市金信联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方武彬,范海燕,白和印,郭小勇,许炎标,许炎周,陈朝荣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广东省普宁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5281民初918-1号原告:深圳市金信联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号皇岗商务中心**楼****单元。法定代表人:张建伟。委托诉讼代理人:卢汉仁,系深圳市金信联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员工。被告:方武彬,男,1970年9月4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汕头市潮南区。被告:范海燕,女,1975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呼和浩特市赛罕区。被告:白和印,男,1981年2月10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河北省邢台市隆尧县。被告:郭小勇,男,1978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汕头市潮阳区。被告:许炎标,男,1974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普宁市。被告:许炎周,男,1976年2月22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普宁市。被告:陈朝荣,男,1973年11月4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普宁市。原告深圳市金信联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被告方武彬、范海燕、白和印、郭小勇、许炎标、许炎周、陈朝荣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2017年4月2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本院经审查认为,被告下落不明,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 判 长 胡汉雕审 判 员 黄丽慧人民陪审员 王红丽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黄承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