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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刑申2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张亿华再审决定书

法院

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再 审 决 定 书(2017)陕刑申20号原审被告人张亿华犯交通肇事罪、原审被告人张合君犯包庇罪一案,陕西省镇安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4月2日,以(2013)镇安刑初字第00063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张亿华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被告人张合君犯包庇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宣判后,原审被告人张亿华、张合君均不服,分别提出上诉。商洛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6月4日作出(2014)商中刑一终字第00015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已经发生效力。原审被告人张亿华、张合君仍不服,向商洛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申诉。商洛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2月9日作出(2015)商中刑申字第00002号驳回申诉通知,驳回张亿华、张合君之申诉。张亿华又不服,向我院提出申诉。经我院审查后,于2015年11月10日作出(2015)陕刑监字第00074号通知书,指定商洛市中级人民法院处理张亿华的申诉问题。2017年1月5日,张亿华仍向我院提出申诉。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裁定认定的事实和论理存在重大瑕疵:查明案件事实部分,既然认定驾驶车辆的人为被告人张合君,却在论理部分认定张亿华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车辆构成交通肇事罪。叙事与论理、判决结果存在矛盾。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由商洛市中级人民法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审理。本案再审期间不停止原判决的执行。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