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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0101民初815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原告金士顿科技(上海)有限公司与北京苏宁云商销售有限公司、北京苏宁云商销售有限公司梨园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士顿科技(上海)有限公司,北京苏宁云商销售有限公司梨园店,北京苏宁云商销售有限公司

案由

侵害商标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101民初8150号原告:金士顿科技(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英伦路1号。法定代表人:王之,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岩,北京市振邦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莉,北京市振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北京苏宁云商销售有限公司梨园店,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云景东路8号园景阁东区16—17号楼底商。负责人:徐伟,副总经理。被告:北京苏宁云商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融商六路1号2幢2层。法定代表人:卞农,总经理。二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国建,北京市当代律师事务所律师。二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常杨杨,男,汉族,1990年3月7日出生,北京苏宁云商销售有限公司职员,住公司宿舍。原告金士顿科技(上海)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苏宁云商销售有限公司梨园店、北京苏宁云商销售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9日立案。原告金士顿科技(上海)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金士顿科技(上海)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金士顿科技(上海)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计525元,由原告金士顿科技(上海)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高翡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朱伟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