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522民初190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7-19
案件名称
翟长江、匡真福、冯胜明、税显荣、陈浩、税焱与杨世平、陈长平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翟长江,匡真福,冯胜明,税显荣,陈浩,税焱,杨世平,陈长平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合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522民初1905号原告:翟长江,男,生于1970年11月10日,汉族。原告:匡真福,男,生于1968年11月29日,汉族。原告:冯胜明,女,生于1932年7月18日,汉族。原告:税显荣,女,生于1968年8月25日,汉族。原告:陈浩,男,生于1990年2月23日,汉族。原告:税焱,男,生于2006年2月14日,汉族。被告:杨世平,男,生于1969年5月18日,汉族。被告:陈长平,男,生于1973年7月25日,汉族。原告翟长江、匡真福、冯胜明、税显荣、陈浩、税焱诉被告杨世平、陈长平合伙协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9日立案。原告翟长江、匡真福、冯胜明、税显荣、陈浩、税焱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翟长江、匡真福、冯胜明、税显荣、陈浩、税焱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杨世容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熊航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