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222执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8-23
案件名称
李云、李勇与任中林、杜秀英、赵树清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镇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镇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云,任中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西省天镇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0222执1号申请执行人李云,男,1983年3月9日出生,汉族,住山西省天镇县玉泉镇前进里迎恩路152号。李勇,男,1976年2月12日出生,汉族,住山西省天镇县玉泉镇前进里迎恩路152号。被执行人任中林,男,汉族,1959年3月6日出生,现住山西省天镇县谷前堡张家庄061号。身份证号:142122195903060530。杜秀英,女,汉族,1950年7月29日出生,现住山西省阳高县罗文皂镇席家湾村。身份证号:142121195007294527。赵树清,女,汉族,1973年3月17日出生,现住山西省天镇县南河堡乡下夭村057号。身份证号:142122197303173020。本院在执行申请人李云、李勇与被执行人任中林、杜秀英、赵树清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7年1月12日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天民初字第318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经我院网络查控,被执行人财产冻结扣划部分执行,现经我院查询,被执行人无可提供执行财产,致使申请人的债权得不到实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对(2015)天民初字第31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黄 然审判员 胡长春审判员 史雪峰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穆志伟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