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鲁0911执恢52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7-05

案件名称

刘锋、邢绪银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锋,邢绪银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911执恢522号申请执行人:刘锋,男,汉族,1970年11月4日出生,住泰安市岱岳区。被执行人:邢绪银,男,1980年6月15日出生,汉族,住泰安市岱岳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锋与被执行人邢绪银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刘锋与被执行人邢绪银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履行完毕,被执行人交纳执行费850.00元。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鲁0911执恢522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崔 杰审判员 李 兵审判员 王玉琪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齐媛媛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