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904执86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8-11
案件名称
黄顺碧申请执行刘春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遂宁市安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遂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顺碧,刘春全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遂宁市安居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904执86号之二申请执行人:黄顺碧,女,汉族,生于1949年2月4日,住四川省遂宁市安居区。被执行人:刘春全,男,汉族,生于1950年2月11日,住四川省遂宁市安居区。本院于2017年2月17日受理执行申请执行人黄顺碧申请执行刘春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1)安居民初字第130号民事判决书,2017年2月22日向被执行人刘春全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通知书送达之日起由刘春全给付申请人黄顺碧因受伤所造成的损失共计人民币72814.75元,负担案件受理费1000元,执行费992元。至今被执行人未履行其义务。本院执行中,共执行到被执行人刘春全案款人民币14333.47元,其中992元缴纳了本次执行费,其余13341.47元已经支付给申请人黄顺碧。被执行人刘春全,无其他无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工商、车辆、证券、房管、土地部门均无登记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现无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提供,认可本院关于被执行人财产查询结果。本案现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 利审判员 阳本军审判员 杨 军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赵红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