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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0821行初2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8-01

案件名称

邓存健与平南县人民政府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平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南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邓存健,平南县人民政府,平南县教育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平南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桂0821行初26号原告邓存健,男,1964年7月16日出生,汉族,教师,住平南县。被告平南县人民政府,所在地址平南县平南镇城东街344号。法定代表人蓝胜,该县县长。第三人平南县教育局,所在地址平南县平南镇二环路中段。法定代表人李杰青,该局局长。原告邓存健诉被告平南县人民政府、第三人平南县教育局行政复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8日立案受理。原告邓存健诉称,被告平南县人民政府作出的“平政复决”[2017]4号《行政复议决定书》驳回原告的复议申请,属于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请求人民法院依法撤销该《行政复议决定书》,责令被告受理原告的复议申请并作出复议决定。被告平南县人民政府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未对管辖权提出异议。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行政案件:(一)对国务院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所作的行为提起诉讼的案件;……”。本案被告只有平南县人民政府,属于县一级人民政府,故依上述规定,本案应属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行政案件的范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移送贵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处理。审 判 长  黄 强审 判 员  李 馨人民陪审员  梁竞森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林玉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