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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191民初782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8-03

案件名称

马静与成都上层名人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静,成都上层名人酒店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91民初7829号原告:马静,女,汉族,1977年7月1日出生,住成都市青羊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龙凤梅,四川泰仁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代理人。被告:成都上层名人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金牛区星辉中路**号*栋*层。法定代表人:唐传碧,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宇,四川法典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人。原告马静诉被告成都上层名人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我院于2017年6月19日立案受理后,因原告马静未在规定时间内预交诉��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裁定书送达当事人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陈朗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毛敏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