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227民初167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7-17
案件名称
富裕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塔哈信用社与夏忠才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富裕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富裕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富裕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塔哈信用社,夏忠才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富裕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227民初1671号原告:富裕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塔哈信用社,住所地黑龙江省富裕县。负责人胡伟彬,职务主任。被告:夏忠才,住黑龙江省富裕县。原告与被告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3日立案,原告应当预交而未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富裕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塔哈信用社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孙继承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关佳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