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105执恢19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闫海龙与宫相会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执行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闫海龙,宫相会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105执恢190号申请执行人:闫海龙,住吉林省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被执行人:宫相会,住吉林省德惠市。上列当事人因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执行一案,由于被执行人宫相会已按照(2015)长民二终字第652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履行了给付金钱义务,该案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申请执行人闫海龙与被执行人宫相会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姚 力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何少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