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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703刑初15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7-25

案件名称

江苏省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检察院诉被告人李某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苏0703刑初156���公诉机关江苏省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某。江苏省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检察院以连云检诉刑诉[2017]15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犯盗窃罪,于2017年6月1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赵登伦、侍二波,被告人李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称:2017年4月14日21时30分许,被告人李某至XXX旅店派送美团外卖,骑车离开时,顺手牵羊窃取被害人徐某遗忘在该旅店门前电动自行车车筐内的手提包一只(不予鉴定),内有人民币25006元、韩元5000元(折合人民币29.54元),合计人民币25035.54元。案发后,被告人李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公诉机关为证实上述指控,提交了被告人李某的户口信息,发破案��到案经过等书证,证人证言笔录,被害人陈述,被告人李某的供述和辩解及视听资料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李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其犯罪后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其在归案前已将所盗财物归还被害人,获得被害人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提请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追究被告人李某的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量刑情节及适用法律均无异议,自愿认罪。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起诉指控的事实一致。另查明,被告人李某在实施犯罪行为的第二天下午,已将所盗财物全部归还被害人徐某,后向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被害人徐某对被告人李某的行为予以谅解,建议对其宽大处理。上述经审理查明的事实,被告人李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公诉机关当庭出示,且经庭审质证、认证的被告人李某的人口基本信息,发破案经过,物证照片,情况说明及汇率查询单,前科劣迹查询证明,谅解书,被害人徐某的陈述笔录,证人闫某的证言笔录,被告人李某的供述笔录,监控录像光盘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共计价值25035.54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某犯盗窃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性准确,本院依法予以支持。被告人李某犯罪后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是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李某在归案前将所盗财物全部归还被害人,并获得了被害人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公诉机关认定被告人���某具有法定从轻、酌定从轻处罚的量刑情节,经查证属实,本院予以采纳。综上,被告人李某系初犯,一时见财起意,主观恶性不深,犯罪后积极退赃、主动投案,确有悔罪表现,结合社区调查评估意见,对其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的社区无重大不良影响,可以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李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二万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王林烟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吴 琼法律条文附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