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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102民初443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徐慧与柳香玲、赵军红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慧,柳香玲,赵军红,河南建宇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郑州第一分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02民初4435号原告:徐慧,女,1971年11月30日生,汉族,住郑州市中原区。被告:柳香玲,女,1979年4月12日生,汉族,住河南省内黄县。被告:赵军红,男,1979年12月2日生,汉族。被告:河南建宇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郑州第一分公司。原告徐慧与被告柳香玲、赵军红、河南建宇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郑州第一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5日立案。原告徐慧于2017年6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慧撤回起诉。案件受理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原告徐慧负担。审判员  郭建军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吴慧萍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