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581执恢121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林州市德丰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郭长生借款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林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林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林州市德丰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郭长生,杨玉新,范江卫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林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581执恢1210号申请执行人:林州市德丰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责人王新奎,该社主任。被执行人郭长生,男,1959年8月1日出生,汉族,住址:林州市兴林街**号龙鼎花园*幢*单元***号。被执行人杨玉新,女,1966年9月11日出生,汉族,住址:林州市兴林街**号龙鼎花园*幢*单元***号。被执行人范江卫,男,1975年6月12日长生,汉族,住址:林州市姚村镇分头寸西北区**号。本院在执行林州市德丰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郭长生借款担保合同纠纷一案,被执行人应给付申请执行人本金13万元及其利息。本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林州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林金民初字第8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完毕。本裁定一经作出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党保红审判员 高志鸿审判员 王永清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李志波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