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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沪01行终45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郭良明诉上海市浦东新区规划和土地管理局其他行政案由一案二审行政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郭良明,上海市浦东新区规划和土地管理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

全文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判 决 书(2017)沪01行终456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郭良明,男,1963年8月16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市浦东新区规划和土地管理局,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大道141号4号楼。负责人许健。委托代理人曹涛,上海市浦东新区房屋征收事务中心工作人员。上诉人郭良明因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一案,不服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2017)沪0115行初231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6月5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查明,郭良明于2017年2月3日向上海市浦东新区规划和土地管理局(以下简称:浦东规土局)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申请内容为:三林楔形绿地项目征收房屋“投票”确定估价机构结果表及公示照片和公示记录。浦东规土局于次日收到,经审查后于2017年2月16日作出编号:沪浦规土告[2017]0441-1号《告知书》(以下简称:被诉告知),依据《上海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以下简称:《政府信息公开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一)项的规定,答复称:郭良明要求获取的三林楔形绿地项目征收房屋“投票”确定估价机构结果表信息属于政府信息公开范围,将该信息提供给郭良明。郭良明收到后不服,起诉至原审法院,请求确认被诉告知违法。原审另查明,针对郭良明要求获取的三林楔形绿地项目征收房屋“投票”确定估价机构结果表的公示照片和公示记录信息,浦东规土局同于2017年2月16日作出了编号:沪浦规土告[2017]0441-2号《告知书》,告知郭良明因浦东规土局未制作,该信息不存在。原审认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四条、《政府信息公开规定》第五条的规定,浦东规土局具有受理和处理向其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法定职责。本案中,郭良明要求公开三林楔形绿地项目征收房屋“投票”确定估价机构结果表及公示照片和公示记录,浦东规土局收到申请后,进行了区分处理,认为郭良明所需的征收房屋“投票”确定估价机构结果表信息属于公开范围,故作出被诉告知,将该信息提供给了郭良明。虽郭良明认为浦东规土局提供的信息不真实,但浦东规土局提供的征收房屋“投票”确定估价机构结果表上记载的基地名称确实系“三林楔形绿地(含部分配套开发用地)项目”,与郭良明的申请内容吻合。至于郭良明反映的用地单位与《建设用地项目呈报材料“一书四方案”》记载不同的问题,不属于本案政府信息公开审理的范畴。就本案而言,浦东规土局已经满足了郭良明的知情权,其作出的被诉告知并无不当。遂判决驳回郭良明的诉讼请求。判决后,郭良明不服,以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未全面、客观地审查核实且被上诉人提供的材料中用地单位并非浦东规土局等为由上诉于本院,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判,改判支持上诉人原审诉讼请求。经审理查明,原审查明的事实无误,本院依法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上诉人浦东规土局依法具有受理和处理向该机关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法定职权和职责。《政府信息公开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一)项规定,属于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和途径。本案中,上诉人郭良明申请的政府信息为“三林楔形绿地项目征收房屋‘投票’确定估价机构结果表及公示照片和公示记录”。被上诉人经审查,认为上诉人要求获取的三林楔形绿地项目征收房屋“投票”确定估价机构结果表信息属于政府信息公开范围,故作出被诉告知,将该信息提供给上诉人,并无不当。被上诉人收到上诉人的申请后,在法定期限内作出被诉告知,行政程序亦无不当。上诉人的上诉请求,缺乏相应的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原审判决驳回上诉人的诉讼请求正确,本院予以维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上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由上诉人郭良明负担(已付)。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岳婷婷代理审判员  刘智敏代理审判员  宁 博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汪 菲附:相关法律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的,判决或者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