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185民初304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王文卿与樊自强、南乐县昌瑞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登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登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文卿,樊自强,南乐县昌瑞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登封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85民初3044号之一原告:王文卿,男,1953年5月19日生,汉族,住登封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彦章,河南嵩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樊自强,男,1981年8月24日生,汉族,住河南省南乐县。被告:南乐县昌瑞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乐县县城化工路康东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923584351727J。被告: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农业路东16号2号楼5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000776506869D。原告王文卿与被告樊自强、南乐县昌瑞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3日立案。原告王文卿于2017年6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文卿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文卿撤诉。案件受理费2500元,减半收取计1250元,由原告王文卿负担。审判员 袁二辉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张根生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