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105执102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12-20
案件名称
广州市海珠区某部与杨明志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案终本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广州市海珠区某部,杨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粤0105执1024号申请执行人:广州市海珠区某部,住所地广州市海珠区。法定代表人:董国香,职务: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卢洋邦,男,职务:公司职员。被执行人:杨某,男,1985年9月15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广东省湛江市,公民身份号码。原告广州市海珠区某部诉被告杨某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18日作出的(2016)粤0105民初228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广州市海珠区某部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杨某协助申请执行人广州市海珠区某部将车牌号粤A过户变更登记至被执行人名下,并支付服务费5050元(计至判决生效之日)、交强险保费1850元、商业险保费2827元、公告费500元。本院于2017年2月21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职权向各大银、车管所及房管部门发出协助查询通知书,上述部门和单位的回复结果显示被执行人杨某名下工商银行账户有1662.57元,本院已依法冻结并扣划;而被执行人杨某名下的车牌号码为粤G福田牌汽车,本院已依法委托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法院及湛江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车辆管理所查封了该车辆的档案,因该车下落不明,暂无法处理。本院已将执行款项1662.57元中555元转为本案的执行费,其余的款项1107.57元已发还给本案申请执行人。除此之外,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因被执行人具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故本院向其发出限制消费令,并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鉴此,申请执行人确认本案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认为,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本案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对此申请执行人予以确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粤0105执1024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麦 强审判员 贾存锦审判员 陈艳玫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本件与原件核对无异书记员 符琳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