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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昆民执字第311-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11-12

案件名称

杨树勇、杨汝锦与王振杰、钱秀英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南省昆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树勇,杨汝锦,王振杰,钱秀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昆民执字第311-2号申请执行人杨树勇,男,汉族。申请执行人杨汝锦,男,汉族。被执行人王振杰,男,汉族。被执行人钱秀英,女,汉族。依据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昆民四初字第293号民事判决书,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在指定时间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还款3458812.72元及利息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书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昆民执字第311号执行裁定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申请执行人可随时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周西昆审 判 员  张兆龙人民陪审员  朱跃红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李林峰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