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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224民初51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9-27

案件名称

卢氏县磊鑫矿业有限公司与卢氏县五里川矿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李林林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卢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卢氏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卢氏县磊鑫矿业有限公司,卢氏县五里川矿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李林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卢氏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224民初515号原告卢氏县磊鑫矿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广纪,经理。住所地:卢氏县五里川镇河南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2240559796312。委托代理人:曾永伟,河南宇萃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被告卢氏县五里川矿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林林,经理。住所地:卢氏县五里川镇五里川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224745797392K。委托代理人赵俊波,河南宇萃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被告李林林,男,汉族,1980年12月9日生,住灵宝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卢氏县磊鑫矿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卢氏县五里川矿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李林林优先购买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卢氏县磊鑫矿业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卢氏县磊鑫矿业有限公司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卢氏县磊鑫矿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人民币元,减半收取人民币50元,由原告卢氏县磊鑫矿业有限公司承担。审 判 长  薛少林代理审判员  毋 涛人民陪审员  莫少红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常文平 关注微信公众号“”